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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衍生品亏逾千万须披露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29日 11:44 作者

 
   早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衍生品投资指引,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衍生品行为进行规范,提高衍生品投资信息披露透明度,其中规定要求投资亏损逾1000万元时需要披露。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制度,采取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对衍生品价值变化进行有效监控及风险评估,及时对外披露衍生品投资的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前,应建立有效的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衍生品投资的授权范围、审批程序、操作要点、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

  指引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前,应指定相关部门评估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指引特别强调,上市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此外,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已投资的衍生品与其风险对冲资产的组合浮动盈亏变化情况,及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衍生品持仓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已投资衍生品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或产品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对衍生品公允价值的分析应披露具体使用的方法及相关假设与参数的设定等信息进行披露。

  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及信息披露监管。 

  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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