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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主板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衍生品投资风控制度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29日 09:28 作者 吴铭

 
  □本报记者 吴铭 
  深交所28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要求主板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制度,采取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对衍生品价值变化进行有效监控及风险评估,及时对外披露衍生品投资的相关信息。
  此份指引的发布,意在规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衍生品行为,提高衍生品投资信息披露透明度。深交所在指引中亦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控制衍生品投资的种类及规模,尽量使用场内交易的衍生品。不鼓励上市公司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不鼓励上市公司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该指引明确规定,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衍生品投资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建立有效的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应指定董事会的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处于督导期的公司应请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就衍生品投资出具专项意见;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指引对投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可自行决定的衍生品投资种类及金额。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指定媒体披露衍生品初始投资相关信息。
  在后续管理方面,该指引要求上市公司的相关部门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报告;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投资,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上市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上市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上市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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