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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持有人该如何考量权证的行权价值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19日 09:34 作者

    行权是权证特有的操作,是指权证持有人在行权期限内,以行权价格向发行人买入(如持有认购权证或认股权证)或卖出(如持有认沽权证)一定数量的正股。尽管行权是权证持有人的权利,即权证持有人有权决定是否行权,行多少权,但并非所有的权证在行权期都具有行权价值。换而言之,权证持有人在做出行权决定前,需判断权证是否具有行权价值。
  对于认股权证而言,在不考虑行权股份过户费等其他费用因素的前提下,只有当正股的市价高于行权价格的时候,才具有行权价值。以已经停止交易的中远CWB1为例,假如投资者目前仍持有该权证,那么该如何考量其是否具有行权价值呢?根据中远CWB1的相关公告,8月19日至8月25日期间的交易日是中远CWB1的行权期,行权价格为19.26元/股,行权比例为1:1.01,意味着权证持有人在行权期间每持有1份中远CWB1就拥有以19.26元/股的价格向中远航运买入1.01股中远航运股票的权利。中远航运股票8月18日的收盘价为11.71元/股,在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因素的前提下,只有持有人预期在剩余行权期内,中远航运股票的股价能从11.71元/股上涨64.47%至19.26元/股以上,中远CWB1才有行权的价值;否则,因中远CWB1不具有行权价值,应放弃行权。道理很简单,以高于中远航运市场价的价格买入同样的股票是不合算的。虽然投资者放弃行权权利,让权证到期被注销意味着亏损了买入权证的全部成本,但假设对不具有行权价值的权证行权,更会扩大亏损幅度。
  因此,对于持有权证到行权期的投资者而言,在做出行权决定前需判断权证是否具有行权价值,然后再决定是否行权。(文章仅供参考,据此进行投资所造成的盈亏与此无关。)(风险提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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