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30日 09:23 |
作者: |
李晶 |
| |
李晶 近日,上证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对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股改、恢复上市等进行持续督导的工作进行规范。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进一步深入,中介机构的责任得到进一步加强,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后,均需由保荐人或财务顾问进行持续督导。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持续督导包括监督和指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等,保荐人和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规范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上证所在总结监管经验和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此《指引》。 《指引》归纳了目前保荐人和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可通过《指引》统一掌握持续督导的要求,如,《指引》规定,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定期向交易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和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同时,针对目前持续督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引》还专门作出了规定,如,对股改中作出最低减持价承诺的股东,股改保荐人应与相关股东及其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制定持续督导方案,通过技术手段保证相关股东不会违背承诺。 对于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可能出现的不尽责的情况,《指引》还专门规定了相关监管措施,包括约见谈话、发出监管关注函等。对于违规情形严重的,《指引》规定,上证所可对相关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