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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重组行为 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6日 07:33 作者 周明;申屠青南

    □本报记者 周明 申屠青南 
  
  财政部印发《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后,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15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表示要规范重组过程中随意预提人员费用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
  规范重组行为
  促进国企整体上市
  中国证券报:《通知》出台的原因、目的主要是什么? 
  答:国有企业重组,是国家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往往需要妥善安置大量的职工,这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但是,企业在职工安置有关费用的财务管理中,长期以来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 
  随着国有企业整体上市进程的加快,如果不能及时对随意预提人员费用行为加以规范,将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的后果。为此,《通知》明确规定了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的承担原则、预提标准、计算方式、管理要求,以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
  不得人为调节企业净资产
  中国证券报:重组企业在预提有关费用时,应当怎样考虑通货膨胀和贴现问题? 
  答:重组企业如何确定职工安置费用的预提数额,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政策问题。在计算职工安置费用预提金额的现值,进而确定企业净资产价值时,贴现率、通胀率等因素具有很大的影响。以前许多企业利用境内外“专家”的咨询意见,在选取贴现率、通胀率等计算参数时,脱离我国国情,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存在人为调节企业净资产的倾向,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及企业间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为了公平政策,《通知》统一规定,企业在计算应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时,应当分别计算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预提年限,并以重组基准日实际应付的相关费用为基数,以同期限历史平均通胀率计算未来各期企业应支付的费用后,再按照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贴现计算。
  中国证券报:《通知》为什么规定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答:以企业重组上市为例,企业在财务安排中,一般都是将职工安置费用在上市前从原企业的净资产中一次性预提出来,上市后再由上市公司逐期支付。实际上,尚未支付的预提费用,其对应的资产是留在上市公司参与运营,并可能实现收益的。原企业股东通过抵减净资产方式承担了职工安置成本,如果不予评估这部分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对原企业股东是不公平的。
  因此,《通知》要求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对预提费用对应的资产可能实现的未来收益,应当进行预测和折现,增加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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