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下发《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规定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电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力发电用水的水资源费为每千瓦时0.3-0.8分钱,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水电类上市公司都已经在计提此类费用,因此该文件的出台对相关上市公司2009年业绩不构成负面影响。
水电股大多已计提费用
《通知》规定,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钱的,按0.3分钱执行;高于0.8分钱的,按0.8分钱执行;在0.3-0.8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招商证券彭全刚分析,规定对上市水电公司业绩不构成负面影响。比如长江电力,2008年年报已按照每千瓦时0.3分计提水资源费,2009年仍然在计提,因此征收水资源费对公司业绩没有影响。三峡总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按照每度电0.3分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对公司的利润影响比较有限,可能只对公司现金流有影响。
桂东电力证券部陆先生则表示,公司一直就按每度电征收约2厘计算后续扶持费用,由于公司发电资源都在广西省,没有跨省,还没收到新通知,估计对公司没什么影响。此外,桂冠电力所在的广西自治区曾经发文要求按照每千瓦时0.8分的标准上缴水资源费,但是目前实际执行的是每千瓦时0.3分,彭全刚预计短期不会调整收费标准。
今年6月,国投电力股东大会批准一系列收购事宜,公司的收购报告书也已经考虑到了水资源费的问题。根据收购报告书,四川省对省内试点水电项目征收水电资源开发补偿费由容量费和电量费组成,容量费按审定装机容量每千瓦100元征收,电量费按电站发电销售收入的3%征收,因此,公司计划收购的二滩水电2009年起预计缴水电资源开发补偿费7400万元;甘肃省则对省内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按实际上网销售电量的0.8分/千瓦时缴纳库区基金。国投电力收购的小三峡2009年起计缴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云南省则从2008年10月开始,水电企业按0.3分/千瓦时(含税费)的补偿费标准分摊省内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补偿费用。由于这些因素都在国投电力预期之中,因此对公司今年业绩影响小。
规范收费利好大型水电
从以上可以看出,各地水资源收费标准不统一,此次新规定规范收费的同时,提出“各地不得越权出台涉及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企业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因此对大型水电公司长期看是利好,限制了地方政府对中央所属水电企业乱收费。此外,规定明确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说明国家认可水电企业成本增加,可能通过上调上网电价给予补偿,这样对水电企业反而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