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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不能炒股 可打新股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9日 07:29 作者 傅苏颖

    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不能炒股 可打新股
  截至2009年5月末,各中外资商业银行存续的理财产品超过4100支,理财业务市场规模达到7000亿元人民币,理财客户达到230万人
  □ 本报记者 傅苏颖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投资者的利益,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客户分类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要求仅向有投资经验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发售。
  在投资方向上,《通知》对理财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银行信贷资产、金融衍生品和结构性产品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禁止理财资金以任何形式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督促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不得将商业银行理财客户的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或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通知》第18条专门提到,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通知19条要求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份。
  此外,《通知》中也明确提出,对于具备一定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对原有的投资方向不作调整,也不受本通知所禁止投向的限制。
  在投资管理方式上,《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可以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前提条件是所委托的金融机构必须经过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商业银行必须对其资质和信用状况等做出尽职调查,并经过高级管理层核准。
  《通知》对于理财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托管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对于计入表内的理财资产必须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加强对理财资金安全性的管理。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境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理财产品日益丰富,理财市场规模和理财客户基础快速增长。截至2009年5月末,各中外资商业银行存续的理财产品超过4100支,理财业务市场规模达到7000亿元人民币,理财客户达到23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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