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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央企须每季上报金融衍生业务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9日 05:42 作者

    早报讯 国务院国资委8日发出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的监控,并及时向国资委上报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情况。
  这份要求央企做好金融衍生业务季报工作的通知称,中央企业应及时对金融衍生业务的持仓规模、资金支付、交割情况、新增业务、盈亏情况、套期保值效果、风险敞口评价等情况进行分析,认真撰写金融衍生业务季度报告,随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同时报送国资委。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今年3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业务持仓规模、资金使用、盈亏等情况。
  在该文件中,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按照国资委的要求,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应由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集团和各级子企业将所从事的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包括通过国内银行购买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逐项填报(同类业务也可以合并填报),由集团总部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随当月企业财务快报一同报送国资委。
  国资委统计评价局有关负责人强调,中央企业应如实填报所从事的各类金融衍生业务,全面真实反映业务实际情况,新增加的金融衍生业务应当及时纳入填报范围,确保上报信息准确完整、不重不漏;集团总部应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关注子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式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大量的CDO、CDS(信用违约掉期)主要通过场外交易(OTC)的方式进行。一般来说,场内交易会受到交易所的监管,但由于场外交易的衍生产品具有非标准性和不透明性,基本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
  28家企业参与投资衍生品,其中23家出现巨亏,亏损金额累计达到数百亿元,在过去的一年里,国有企业参与境外衍生品市场交易获得了这样的成绩单。这也是此前很多专家反对国企再次“出海”的原因。
  2008年东方航空、中国国航、中国远洋等企业投资亏损合计上百亿元,国资委初步统计23家央企亏损高达数百亿元。其中单东航衍生品亏损就高达6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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