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11日 07:26 |
作者: |
吴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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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9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对该所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措施的种类和实施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该细则共4章58条,规范了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的实施。细则规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由深交所或该所有关业务部门实施,应当履行相应的实施程序,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细则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会员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的自律监管和处分措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在自律监管方面,深交所可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包括关注函、监管函和其他函件)、约见谈话、专项调查、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撤销任职资格证书、暂停受理或办理有关业务、限制交易、上报中国证监会等十多项措施。在纪律处分方面,深交所将可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建议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暂停或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报请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细则还规定,深交所可参照该细则,对在该所上市的基金、债券和权证等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对从事B股交易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则按照深交所《境外证券经营机构B股交易风险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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