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深交所制定并发布了《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上市公司以及相关当事人违规后,将可能被执行撤销任职资格证书、限制交易、上报中国证监会等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
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自律监管措施分为三类:(1)包括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及其相关人员,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2)对交易所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3)对投资者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选、撤销任职资格证书、专项调查、上报中国证监会等诸多内容。
在纪律处分措施方面,深圳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破产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可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秘以及建议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