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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券商分类监管规定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1日 02:59 作者 于扬

    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不同类别券商将被区别对待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中国证监会5月26日发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分类结果除作为缴纳保护基金的比例依据,还将作为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和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据了解,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券商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规定》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证监会根据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证监会同时在其网站公布了《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在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方面,将原来的6大类69个指标简化为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大类27个指标。值得注意的是,《规则》中资本充足加分事项兼顾净资本使用效率,适当降低了净资本超过规定标准倍数的加分分值,增加了净资本收益率指标。
  《规则》规定,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将按一定比例给予扣分。而符合一定条件的,证券公司还会获得相应的加分。
  《规则》明确,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证券公司,评价计分为0分,直接定为E类公司。评价计分低于60分的证券公司,定为D类公司。证监会将每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事先确定A、B、C三大类别公司的相对比例,并根据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具体确定各类别、各级别公司的数量,其中B类BB级及以上公司的评价计分应高于基准分100分。此分类结果主要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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