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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目前没有时间表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朱宝琛
  
  5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对业内关注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市场对这份指导意见的理解,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针对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主承销商不作为
  将受到严格监管
  记者:主承销商如何剔除报价不一致机构,对承销商是否有硬性规定?
  新闻发言人: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价高买,这是证监会对主承销商的要求,如果主承销商发现有报价不一致的情况,必须把它剔除。如果上次行为不规范,以后可能对将来的业务往来会受到限制,所以这次的指导意见给市场留有一些空间,要求市场主体担负一些责任,这就是所谓发行人、承销商、投资人要归位尽责。
  如果主承销商不作为,证监会也有办法监管。目前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有一套比较严格的检查制度,证监会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对保荐机构的审查,如果查出来有违规的现象,证监会也有监管措施。现在询价过程已经电子化了,所有过程都在交易所被记录下来。
  新股发行是市场博弈
  记者:改革措施在询价报价阶段,有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新闻发言人:目前这个阶段考虑的是,现在最后的申购是要把资金都打进来,如果不打钱就买不到股票,所以不能反悔。第一阶段的询价,最后要取决于承销商怎么安排这个阶段。目前的做法在单纯询价阶段是不需要打钱的,报一个意向的价格和购买量,这取决于承销商对承销对象的要求。现在是这么做的,也没有发生纠纷。将来两个阶段如果都做的话,前后必须得一致,现在出现了一些不一致的情况,影响了这个阶段价格发行的真实性。
  限售股解禁的制度
  安排将深入研究
  记者:这一次改革中对于限售股解禁有没有新的安排?
  新闻发言人:这个问题涉及到关于存量发行的问题,在第一阶段措施里面目前没有考虑这个问题。经过分析,限售股主要就是限两类:一类老股,公司上市之前的老股东,有一到三年的限售期。另外是新股网下配售三个月限售期,如果有战略配售还有限定期。老股现在法律上有明确限制,上市之后一年可以转让。在国际市场,例如,香港市场,大概有超过50%IPO都会卖老股,如阿里巴巴,实际上卖了相当部分的老股。这是比较正常的,但是,在国内市场对此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将在进一步研究之后按市场时机择机推出。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第二步择机推出
  记者:新股发行制度要分步实行,逐步完善,具体分哪几个步骤?
  新闻发言人:第一步是推出四条具体措施,这是第一阶段的措施。后面的内容也不少,可以确定的是,对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还会继续进行改进和完善。也不排除有一些特别好的建议和想法,经过市场讨论之后认可的事情,我们采用和考虑的。至于第二步什么时候推出,现在只能说是择机,没有准确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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