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6月14日实施
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两《办法》将于6月14日实施,修订的背景是建立适应创业板特点的保荐制度和发审委制度。
《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修改不大
正式发布的两个《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修改不大。
证监会表示,发审委《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主要意见包括:一是考虑行业专家委员的覆盖范围,妥善安排好行业专家结构;二是完善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选拔方式;三是建议尽量避免有关委员过分集中于某一机构或公司,减少垄断或寻租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四是重视审查律师委员的个人从业经历,确保律师事务所工作真实性、客观性;五是因行业专家的数量有限、监管难度很大,建议适当减少行业专家委员的数量,增加保荐机构委员的人数。
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由于这些意见并不属于发审委《办法》调整的层面,所以拟在正在研究制定的关于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方案中予以考虑和采纳。
正在制定创业板发审委组建方案
谈到正在制定的创业板发审委组建方案,负责人表示,主导思想是充分借鉴主板经验,同时突出创业板特点,证监会将组织相关力量专门推动此事。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对一个保荐代表人能负责几个IPO项目的规定将有所放宽。
根据修改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时间都比主板要长一年。
创业板市场具体规则等文件尚未发布
根据规定,在创业板企业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另外,根据规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据介绍,在管理办法、保荐办法、发审委办法、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发布之后,创业板市场规则体系还有交易规则、合格投资者门槛、上报文件的具体规则等文件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