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07日 07:26 |
作者: |
朱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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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6日公布有关通知,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可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这些条件包括,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可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明确,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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