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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可投资地方政府债券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09日 11:04 作者 曲哲涵

    中国保监会7日发出通知,调整保险资金债券投资政策,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及部分企业债券,并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债权,同时规范保险机构的股票投资业务。

  根据通知,保险资金可投资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

  为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保监会还出台多项措施规范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一是改进股票资产配置管理,规定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需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二是强化股票池制度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关注上市公司变化,建立禁选池、备选池和核心池等不同层级的股票池。三是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实行备案制。此外,保监会还要求保险机构严格控制短期融资,对股票市场发生大幅波动等非正常情况及时采取化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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