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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上限6%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08日 08:36 作者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中国保监会7日晚间消息称,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行为,防范管理运营风险,保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通知规定,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寿险及财险公司一般分别应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和4%。

  截至2008年末,保险业总资产规模为3.3万亿元。此前,保监会给股票和基金类投资设定的比例上限为20%。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满足《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人寿保险公司一般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财产保险公司一般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可投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的40%等。

  通知中特别明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可适当调整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

  保监会在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债权投资计划的风险特征、资金来源和负债要求,制定资产配置方案,合理确定传统产品和投资型产品的配置比例,将债权投资计划主要配置负债期限较长的传统产品。投资型产品配置债权投资计划的,应当做好流动性安排。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债权投资计划的期限、收益和额度,开展保险产品创新。

  通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可以投资本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自有资金投资应当由自营部门负责,并与受托管理资产严格分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其自有资金的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委托机构投资指引的要求。

  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投资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具有监管机构认可信用评级机构的持续信用评级,且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通知中还就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应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应满足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的人员不少于5人、投资资金实行托管且托管人与其股票资产托管机构为同一机构等条件。通知也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债权投资计划应满足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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