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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12日 07:38 作者

    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
  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2008年7月,投资者陈某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案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是国内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
  陈建良系天山水泥原副总经理,现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11.34%)。经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给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6月29日,上述三家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陈建良本人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并知悉上述内幕信息。陈建良利用其控制的资金账户及下挂的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构成了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9月4日,投资者陈某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在南京市中院开庭,但令人倍感意外的是,在连代理律师都不知情的情况下,陈某突然撤诉,使得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以一个戏剧性的结尾画上了句号。
  【律师点评】
  内幕交易是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向来是证券监管打击的重点之一。但对内幕交易行为人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居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法院并不受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制度性障碍让很多投资者难以走上司法维权之路。直到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第76条才明确投资者可要求内幕交易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前,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从此,法院受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正式开闸。虽然本案没有实现广大投资者翘首以盼的审判结果,但该案却正式开启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破冰之旅,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
  唐建基金“老鼠仓”案
  【案情回顾】
  2008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唐建“老鼠仓”案处理决定。
  2006年3月,唐建利用担任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之便,在建议基金买入新疆众和股票时,使用自己控制的“唐金龙”证券账户先于基金买入,后又借基金连续买入新疆众和,该股股价不断上升之机卖出,非法获利约153万元。
  受损基金投资者于2008年9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建设银行行使追偿权。2009年2月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认为基金投资者的理由和证据不能支持其仲裁请求,驳回了基金投资者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2007年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并颁布了《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180条中增加了惩治证券、期货交易中包括证券、基金、保险、银行等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的条款,建立起了涵盖内幕交易行为、泄露内幕信息、短线交易行为、“老鼠仓”行为等多种表现形式的法律责任体系。首例基金“老鼠仓”案的民事维权虽以败诉告终,但该案扩大了证券投资者维权的范围,对法律适用进行了初步探索,给类似案件的维权工作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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