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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所得征税影响几何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03日 15:46 作者 潘晟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表示,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将比照2005年和2006年先后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而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高管套现成本上升对于企业高管来说,股权激励征税范围的扩大意味着其套现成本的上升。高管套现的情况主要发生在中小板。根据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显示,在深市中小板的221家上市公司中,25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其中有7家已经进入了实施阶段,其余18家都处于董事会预案并报证监会报备审批阶段。而2008年11月以来,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高管减持呈井喷状态。截至2009年1月12日,中小板高管增减持已发生514笔,其中减持447笔,占比高达87%,套现总金额高达6.19亿元。而去年前10个月,中小板高管持股变动数仅为652笔。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中小板高管减持的股份可能只有一部分来自于股权激励,但是通过规范股权激励的税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高管减持的成本,这或许可以减少中小板高管盲目抛售情况的出现。不过,由于征税只是减少了高管抛售的获利程度,所以其具体效果依然有待观察。
  市场影响略偏正面对于此次财政部扩大股权激励的征税范围,大多数业内人士都表示,此次下发的通知将原先一直缺乏征税法律依据的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列入了征税范围,这对于规范企业股权激励,完善我国的税收体制,做到公平征税,是一个明确的利好,对于市场来说影响应该是中性偏正面的,但是这一正面影响对市场的推动作用却是比较有限的。
  一方面,目前有股权激励所获得的股票数量相对于整个市场来说只是非常小的一部分,这部分股权的抛售情况对于市场能够产生的影响并不大。而另一方面,股权激励征税范围的扩大,可能预期政策会出台针对大小非解禁的税收政策,比如资本利得税的出台等等,从而会加速大小非股东的出货速度。而且,获得股权激励的高管中有不少就是公司的小非股东,这部分人可能会感到更大的压力,抛售意愿也可能会更强烈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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