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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变脸有疑 信息滞后瞒亏损律师称涉嫌违规来源:成都商报 |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0日 09:13 | 作者:李智
得利斯(002330)所主演的业绩“变脸门”正一步一步走向高潮。 本报及《每日经济新闻》此前报道了得利斯募资项目深陷亏损一事,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而公司没有及时披露募资项目亏损情况,更引起了大量投资者不满。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得利斯的这种行为可能已经涉嫌违规。 信息披露滞后被疑隐瞒亏损 随着去年9月6日首批500头生猪的顺利屠宰,“吉林得利斯年屠宰生猪200万头及冷却肉加工项目”宣告试生产。但负责运营该项目的吉林得利斯去年9月投产以来,累计亏损1027.82万元,直接导致了公司去年第四季度的单季度亏损与全年业绩的同比下滑。 实际上,引发投资者强烈不满的并非公司募资项目在投产初期出现亏损,而是公司披露这一信息的严重滞后。在吉林得利斯9月投产并亏损后,公司直到今年2月26日才披露相关信息。 对于各界的质疑,得利斯董秘王潍海否认了“瞒亏”这一说法,称仅仅是管理层对会计师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他表示,吉林得利斯去年9月提前试生产以来都处于投入期,出现亏损很正常,当期的费用应该属于初建费,所以没有披露亏损情况。不过后来编制公司报表时,会计师认为吉林得利斯在9月6日就应计入损益,这直接导致了公司业绩下滑。 该披露未披露已涉嫌违规 按照公司的表态,募资项目出现亏损公司早已获悉,但直到会计师编制年报之时才发觉“有些不妥”。不过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参与编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以及年报的会计师事务为同一家,均为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按照公司的说法,难道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在编制两份财务报表时采取了不同的标准?记者拨打了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会计师事务所电话,该电话号码居然是空号。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明确表示,如果上市公司此前已经明确知道了募资项目亏损的问题,但是并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话,上市公司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规。 对于公司方面的解释,他也提出了质疑。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公司内部应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也应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似乎不应该出现这种(公司称理解失误的)情况。最后,他再次强调,如果公司事前已经知情,但是有意隐瞒的话就已经构成欺诈。 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曾就相关问题明确规定。第一章第二条就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章第十一条也指出,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另外,第十四条还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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