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IPO降低财务指标成为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这意味着,新股发行淡化盈利要求将首先从创业板开始做起。
为何仅仅是淡化而不是放弃盈利要求?这与目前的法律要求有较大关系。根据证券法最新一次相关修订内容,持续盈利能力仍然是企业公开发行上市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此基础上,证监会制定的IPO办法要求主板上市公司必须持续3年盈利,创业板上市还有盈利持续增长的要求。受法律的限制,当前对于创业板上市政策的调整只能止步于“淡化盈利判断”。
从国外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看,市场监管最根本的责任,不是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进行背书,而是为信息披露诚信责任的落实提供到位而可靠的法律保障。放弃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也不等于监管不作为,而是变“以管代监”为“监而督之”。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在新股发行淡化盈利要求之外,还需配套措施保驾护航。
首先就是要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根据此次新股发行改革的征求意见,企业IPO预披露的时间进一步提前到了上报材料,这是向前迈出一大步。预披露时间大大提前就相当于把相关公司放在阳光下长时间曝晒着,到底有没有问题,时间一长就容易让投资者看得清楚明晰了。下一步,还需继续在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方面下功夫。
其次,事后监管需要一套良好的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和高效的执法程序,使得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受到及时有力的惩处。这样一来,违法违规就必须承担高昂的成本,从而对各方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让市场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在美国证券市场,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制定规则并确保规则的实施,特别是集中各种资源,专心用于确保公开制度的实施、查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罚。正是在这种法律环境下,才有了美国证监会对安然摧枯拉朽的惩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中国证券市场而言,当前最紧迫、最核心的任务就是法制建设等相应配套措施必须迅速跟上。
另外,市场成熟与有效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市场参与主体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有足够的诚信与自律,投资者队伍相对成熟、专业与理性。透视我国证券市场上目前的投资者队伍来看,散户仍然占了绝对多数,其专业能力、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整体偏低。以公募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上的比重仍然偏低。所以,进一步加强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建设刻不容缓。
最后,完善并切实落实好退市制度是关键的一环。事实上,美国证券市场较为成功的另一个前提是“宽进宽出”的市场制度,退市摘牌是整个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一环。然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上,退市制度根本无法得到真正实施,其中牵扯到的利益错综复杂,阻力相当大。相关方面务必在退市环节下足功夫,唯其如此,才能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尽快走向成熟。
(作者为知名财经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