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证监会召开IPO在审企业2012年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由在审企业自查,然后证监会再复核及抽查,若仍发现造假行为则要严厉追究责任;姚刚副主席建议保荐机构若没把握,就尽早撤回申报材料。笔者认为,“吓退一批”可以节省不少行政审核资源,而要打击IPO造假,还需为此建立长效机制。
企业上报材料,如果发现造假,即使还没有发行股票,也要为此承担行政处罚后果。按《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二》,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就可能达到“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应《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追诉标准,为此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当然,上述这些法律处罚或许还不“严重”,还未必能够吓退那些敢于以身试法者。而且,将来证监会还需抽调系统大批人力、物力,来参与对在审企业的抽查行动,这个做法是否能够持续还有疑问。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遏制IPO造假行为,有以下办法。
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作用。证监会除了审核IPO,还有其他大量的监管工作要做,而且证监会工作人员未必具有会计等专业知识,靠查中介机构的机票记录、高铁记录来判断其是否尽职尽责,有点过于粗浅。为此,对IPO在审企业抽查工作可以由证监会来组织协调,但具体工作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完成一部分。
笔者建议,报审企业在进入发审流程前必须对IPO材料真实性进行检查,为此每年都应聘请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含一定比例尚无证券从业资格的)对此进行专项检查。
此外,还可采取让报审企业缴纳一定诚信保证金,落实保荐人在新股发行中的保荐责任等措施保证IPO公司质量。
(作者为知名财经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