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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IPO批文有效期未变来源: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6日 09:10 | 作者:钟国斌
昨日,有媒体刊发《证监会为救市网开一面?14只IPO批文有效期已过》一文,文章披露,今年以来有14只IPO的批文有效期已过,却迟迟未启动发行程序,而批文即将到期却仍未有发行计划的IPO数量多达34只……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放松IPO核准批文有效期的说法不准确。
证监会放松IPO批文有效期? 媒体报道称,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IPO(首次发行新股)审核过会的有效期为6个月,但实际上,今年以来却有14只IPO的批文有效期已过,却迟迟未启动发行程序,而批文即将到期却仍未有发行计划的IPO数量更是多达34只。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些IPO过而不发? 早在去年7月时,证监会就曾规定,IPO审核过会的批文有效期为6个月,在IPO过会后企业和主承销商可在有效期内完成发行上市。在IPO批文规定的6个月期限内未成功发行的企业,需要向证监会补交新的材料,而如果企业在此期间发生重大变故,甚至其IPO申请可能会打回重审,如此一来则大大增加了重新过会的风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为了避免夜长梦多,即便是市场行情不好,也会抢在IPO批文有效期到来前完成股票上市发行工作,确保企业成功上市。 证监会称IPO批文有效期没变 记者昨日就此向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求证,该负责人表示,媒体上述报道对核准批文6个月有效期的理解有误,核准批文自出具日起6个月内有效没有变化。 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于股票发行申请,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依法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核准批文的有效期为6个月,起算时点为核准批文出具之日,而非发行人通过发审会之日。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后,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需进一步落实发审会意见;对于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或发生其他会后事项的,发行人需进行及时更新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证监会依据会后事项落实的有关程序予以处理。目前,IPO核准批文自出具日起6个月内有效没有变化。 某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媒体混淆了过会和获得发行批文的概念;证监会所谓的6个月发行期限是指获得发行批文之后的6个月。“过会”和获得发行批文不是一个概念;在很多情况下,企业过会之后,都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会获得发行批文,这里面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证监会通过管理发行批文的发放来控制新股节奏。据了解,目前没有相关公司获得发行批文过期。 91家已过会企业拟募资600亿 WIND资讯统计,截至11月5日,去年以来91家已过会企业仍在排队等待上市,预计募集资金接近600亿元,其中,今年以来过会待发企业84家;也就是说有7家去年过会的公司,一直到今天还没拿到发行批文。这里面包括东方证券保荐的南京斯迈柯,国金证券保荐的福建瑞达精工,中银国际保荐的乔丹体育,国信证券保荐的河南裕华光伏,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的四川新荷花等公司,他们过会后近一年还没拿到发行批文。 分析人士指出:“尽管证监会一直否认为护盘控制新股发行节奏,但实际上今年以来,新股发行大幅缩减却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在7月31日至9月28日期间甚至还一度出现了长达近两个月的IPO发审空当期,此举也被市场广泛解读为监管层救市之举。” 据悉,对发行节奏及日程安排,现行证券发行监管规则并无强制性规定。从市场的内在规律来看,确定发行时点、安排发行日程应当由发行人、承销商自主决策。发行人领取的核准文件中,也明确文件“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之内有效”。而在以往,一般的做法是,新股的发行人取得核准批文后即行刊登招股文件,启动发行。已上市公司再融资则更多倾向于挑选合适的发行窗口,日程安排更加灵活。新股发行人、承销商提出增加发行日程安排灵活性的意见,与现行规定没有抵触。 全景网新股数据一览:http://www.p5w.net/data/xgzt/index.html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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