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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门槛趋同IPO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 07:54 | 作者:童芬芬
为规范引导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活动,支持并购融资,13日,证监会下发《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借壳上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融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予以规范。
最令市场关注的是,今后,借壳上市将执行首次公开发行(IPO)趋同标准,拟借壳资产(业务)需持续两年盈利。同时,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 《征求意见稿》涉及规范、引导借壳上市、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和支持并购重组配套融资三项内容。对借壳上市,新规首先从监管范围、监管条件以及监管方式三方面对其进行了明确规范。 其中,对于借壳上市的监管,证监会在《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个条件。一是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二是要求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是要求借壳上市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借壳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在监管方式方面,借壳上市主要关注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之间的整合效果、产权完善以及控制权变更后公司治理的规范,因此监管重点更加突出持续督导的效果。《征求意见稿》强化了财务顾问对实施借壳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要求财务顾问对借壳上市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自证监会核准之日起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并在各年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公告。 有业内人士指出,通过明确规定借壳上市的监管范围、监管条件和监管方式,将有利于遏制市场绩差股投机炒作和内幕交易等问题,有利于统筹平衡借壳上市与IPO的监管效率,有利于市场化退市机制改革的推进和出台。 与此同时,为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另外,《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须分开操作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全景网新股数据一览:http://www.p5w.net/data/xgzt/index.html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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