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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发行改革应内容与形式并重

   股票发行是否应该推行注册制,有关各方观点不同。
  美国市场是注册制,英国市场则是核准制典型,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两个市场在上市法律环境、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上的操作准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均十分相似。从实施效果看,虽采取不同的审核制度,但两国的证券市场都十分发达,市场化程度也不相上下。这就说明,不管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只要有严格的规则,都是可以成功的。
  A股市场虽已由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甚至过渡到核准制的高级形态保荐制,但仍有许多地方值得改进。其最大的缺陷就是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存在过度包装、风险揭示不到位的现象,近期过会企业经常被媒体质疑材料造假就是例证。另一大缺陷则是保荐人直投问题。维护保荐人的独立性是保荐制得以实施的基础,对保荐人进行持股限制是国际惯例,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限制还比较宽松。
  笔者认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要注重内容上的改进。比如保荐制,这个制度规定由保荐人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荐人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我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或3个完整会计年度;而英国创业板AIM市场的保荐人是终身制,保荐人对上市公司负100%的责任,上市公司一旦没有保荐人,会被立即停牌,3个月内找不到新的保荐人则会被除牌。在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的纳斯达克市场,承销商、做市商和分析师执行了保荐人的研究支持职能,被称为“什锦”保荐人制度,交易所为上市企业提供的“理事专业指导”是常年性的。而且,所有实行保荐制的国家一般都对保荐人违规和失职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我认为这都是值得A股市场学习和借鉴的。
  当然,也要推动新股发行制度形式的改进,即实行注册制。核准制毕竟不同于注册制,其缺陷比较明显,这种制度形式容易使投资者产生依赖心理,并误认为政府对企业所公开的资料存在隐性担保,投资者往往处于不设防状态;而且核准制使得审核机关容易成为IPO发行利益链条上的一员,其中的权力寻租难以控制;核准制由政府控制股票发行节奏,容易形成总体上市场股票供过于求、局部上新股又供不应求的市场扭曲状态。
  只有尽快推行注册制,才能通过发行制度形式的改革加速内容的改进,也才能让投资者对发行人构筑应有的心理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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