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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结束后7日内须上市

  上交所昨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监管继续从紧

  早报记者 忻尚伦

  为规避行情起伏,新股拖延上市的情形今后将很难出现于沪市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昨日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下称《指引》)中明确规定,股票和可转债等证券自发行结束日(编注:发行结束日即为中签结果公告刊登日,配股发行结束日为除权交易日)至上市日不得超过7个交易日。

  上市时间“设限”

  此次发布的《指引》可视为新股发行改革第二阶段的配套性文件,对新股发行、询价、上市环节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

  在此之前,新股发行结束至上市的时间间隔并没有明确文件规定。

  而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股发行体制第二轮改革则明确规定,要缩短新股发行至上市的时间周期,以促“三公”原则。

  此外,《指引》还要求IPO(首次公开募股)、公开增发或公开发行可转债的网上发行不得超过一个交易日,网下发行不得超过两个交易日,配股发行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将问责询价机构

  除了对程序的规范,该《指引》最大的看点是对于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行为的约束。

  《指引》规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内部应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负责设计发行方案、市场推介、询价定价、接受投资者咨询等业务;并要求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需建立发行上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有明晰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详细的对内对外业务指南或者业务流程、业务人员定期培训机制。

  此外,上交所还将会对主承销商的人员配备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但《指引》并没有更细节化的规定,比如没有明确各岗位必须配备多少人员。

  依据《指引》,上市业务参与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机构都会接到来自上交所的日常监管处理措施。

  其中,对于询价机构的违规行为,上交所可以禁止其进行网上申购,或提请证监会等机构暂停或取消其询价资格。

  新股发行改革第二阶段,可参与新股询价(即有权参与新股发行价格的报价)的范围大大扩大。包括私募、实体企业、担保机构在内的对象,通过主承销商推荐并在证券业协会备案后,都可以参与新股的询价。

  在首次尝试推荐制、首次扩大询价机构范围后,对询价机构的约束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因第二阶段新股发行改革,主要针对的是之前新股发行的“三高”现象(编注:“三高”现象即指高市盈率、高发行价、高超募资金),而询价机构为了能获得最终的网下配售权,往往会在询价过程中虚抬报价。

  作为首批使用新发行方式询价的IPO企业——天广消防(002509)、涪陵榨菜(002507)、老板电器(002508)三家公司的平均发行市盈率依然高达56.67倍,与之前中小板的平均值持平;平均超募比例依然高达159%,其中天广消防的超募比例更是达到了26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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