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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迎第二轮"冲击波" 四大举措吸引眼球

    全景网10月13日讯 继2009年6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推出第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证监会于昨日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新股发行第二阶段的改革措施将于1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第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已得到落实,证监会认为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把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成为市场共识,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第二阶段的改革包括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定价透明化、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等四方面,展现出追求公平和更市场化的两个特征。

 

    第二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四大内容

 

    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
  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  
  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  
  
  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推介时间。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
  

    【最新举措

 

    询价机构具体报价将被披露

 

    私募将被纳入新股发行询价对象

 

    中小板和创业板不再累计投标询价

    大盘股报价不足50家应中止发行      

   

 

    【措施回顾

 

    20年资本市场新股发行改革大事记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从资本市场建立之初的审批制到核准制,朝着市场化的方向进行了各种改进,但与成熟市场的注册制相比人仍有一定的差距。为了进一步提高发行效率、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对发行审核制度仍须进一步深化改革。

 

    证监会启动新股发行后续改革

    证监会8月20日出台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充实和完善询价制度,我会对有关股票发行体制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09522日至65日。

 

    【各方解读

 

    证监会官员回应新股发行四大热点问题

 

    李大霄:新股发行改革将改善高发行价问题

   

    李长安:新股发行改革有利于大投行 或引发洗牌

 

    安宁:坚定新股改革市场化方向不动摇  

 

    IPO游戏新规剑指软肋

 

    新股发行后续改革意在提高定价合理性     

   

  全景网新股数据一览:http://www.p5w.net/data/xgzt/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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