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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后续改革11月启动来源:新闻晨报 |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3日 10:16 | 作者:
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
晨报讯 证监会今天将正式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11月1日启动。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2日表示,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具体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 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二是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三是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 四是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他说,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在第三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同时,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全景网新股数据一览:http://www.p5w.net/data/xgzt/index.html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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