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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询价机构扩容剑指高价发行

  □ 马红雨
  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了新股发行改革第二阶段的4项重要措施,其中第二大改革举措就是“扩大询价对象范围,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这一措施直指新股发行定价过程中询价对象局限性、新股定价过高弊端。
  自去年6月,证监会启动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推高,新股上市首日平均涨幅大幅下降,投资者防范风险的意识也随之加强,但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突出表现为新股发行价普遍过高,“破发”现象屡见不鲜。
  笔者认为,这与可以参加网下询价的机构受到一定局限有很大关系。目前A股市场参与询价和配售的对象限定为基金公司等六类机构,同国际市场相比,可参与机构的种类、数量相对有限,且主承销商不能挑选。这一方面存在参与询价的机构不够充分的情况,不能发挥主承销商选择优质投资者的市场功能;另一方面由于询价机构为所有承销活动的公共客户,使得承销商在平衡发行人和投资人利益时,倾向于发行人的可能性大,推高价格的动力强,而不够重视投资者的利益。境外成熟市场一般都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允许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这样承销商必须满足发行人和投资人双方的要求,可以为发行人提供相比较而言长期的、高素质的股东群体。
  此次改革,《意见稿》赋予主承销商一定自主权,网下询价机构扩容采用的是主承销商挑选推荐方式,以改变主承销商单方面偏向发行人的现状。实际操作时由承销商建立一个本公司内部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在具体项目发行时,再从这个机构名单中挑选一部分机构参与询价和配售。
  而由主承销商自主选择及推荐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有利于丰富询价群体,改变主承销商单边为发行方服务的利益关系,对目前询价对象队伍的冲击也不大。另外也是积累长期、合格、机构投资者群体的过程,为未来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作准备。同时,主承销商在选择机构投资者外,可以选择拟上市公司的上下游企业纳入网下询价对象范围,这是因为上下游企业往往最有参与询价配售的需求,对于产业资本而言,通过这样的持股可以让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
  同时证监会强调,承销商推荐机构投资者必须遵循严格的标准,履行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建立一个本公司内部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在具体项目发行时,再从这个机构名单中挑选一部分机构参与询价和配售,同时公开披露挑选这些机构的具体标准、决策过程,这些机构投资者均由证券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市场的“三公”。
  总之,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充分考虑国内市场情况,采取了创造条件逐步放开的方式,这种改革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是良好而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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