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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为暂停上市债券 提供转让服务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0日 09:32 作者:王欣

  沪深交易所近日分别发布《关于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两交易所将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非担保交收。由于暂停上市债券流动性差、风险大,相关转让将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目前已有多只债券因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被暂停上市交易。但是,债券并不是权益类证券,需要更多关注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而不是盈利能力,且因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不同,连续亏损不一定必然影响该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银行间市场并没有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其债券的流通转让可直至债券到期。考虑到因连续亏损债券而暂停上市的期间至少一年,如果交易所不提供转让服务,可能会抑制机构投资者合理的转让需求,也不利于持有暂停上市公司债券的中小投资者卖出债券。

  为了维护债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合理的转让需求,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研究制定了相关通知,拟为符合条件的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对于“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的计算方式,交易所表示,按照债券上市日后发行人第一次披露的年报年度为计算“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的起始点。该标准不溯及既往。具体言之,即债券上市日后发行人第一次披露的年报年度开始,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则符合“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的规定,将暂停该债券上市交易。

  为了有效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交易所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的转让服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一方面,债券暂停上市前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作为出让方参与转让业务。另一方面,参与暂停上市债券转让业务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