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频道 > 证券机构新闻 > 正文
“乌龙指”事件再起波澜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0日 09:45 作者:张炜
  “8·16”事件再起波澜。“乌龙指”主要当事人之一、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不服证监会对“8·16”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的处罚,近日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由此,再次引发“8·16”事件性质的话题讨论。 
  证监会去年8月30日公布了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该事件定性为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43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款金额总计52328.57万元;对杨剑波等4人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而据媒体援引杨剑波代理律师透露的信息,此次诉讼主要提出三点质疑,一是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公开认定存在错误,三是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其中提出,依据内幕交易行为认定规定,已被媒体广泛报道的信息不再构成内幕信息。光大证券错单交易出现后即被媒体广泛报道,因此不构成内幕信息。 
  应该说,被处罚人不服而起诉监管部门并非坏事,这反映出国内证券市场法治的进步。此起官司有助于进一步厘清 “8·16”事件的是非,也可推动相关部门着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完善。据称,杨剑波之所以大呼被罚得“冤枉”,还因为内幕交易“另有隐情”。在对冲操作的过程中,监管机构知情并保持密切沟通。按相关媒体报道:“杨剑波责问,如果证监会认为他的对冲行为有误,为什么不当场阻止?” 
  “乌龙指”的背后是否存在“乌龙监管”?相关部门有责任对投资者进行解释。尽管“8·16”事件是一起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但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各方须从中吸取教训。假如确实有监管处理上的失误,就该由相关责任人对此承担责任。 
  不过,从已公开的信息来看,若要否定光大证券在“8·16”事件中构成内幕交易,其辩解很难站住脚,受害的投资者更不会同意。 
  光大证券在“8·16”事件中的做法严重违反了“三公”原则,并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权益。一方面,光大证券对交易出错采取多种补救措施,获利和避损合计8721万元,是建立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的。倘若认定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对受害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已被媒体广泛报道的信息不再构成内幕信息”,受害投资者难以认同这样的观点。“8·16”事件发生后,市场传闻与议论有多种版本,其中虽包括光大证券“乌龙指”一说,但普通投资者不具备辨别能力与判断条件,且这些也不是投资者判断的依据。市场传闻与媒体报道的出现,不等于当事者光大证券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光大证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更该按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另一方面,光大证券当日的行为存在一大“硬伤”,即董事会秘书中午向媒体信誓旦旦表示:“相关传闻说明他们不了解光大证券严格的风控,不可能存在70亿元乌龙情况,传闻纯属子虚乌有。”尽管董秘的否认之说发生在对事件情况和原因并不了解的情况下,但其轻率言论被媒体纷纷转载,加剧了市场波动,客观上,既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误导,也对公司交易起到了 “烟雾弹”作用。 
  所谓已被媒体广泛报道的信息,当时的实际情况是,被光大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负责人员加以澄清,“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拖到补救交易实施后才公布。假如认定光大证券不存在内幕交易,投资者岂不是白白成为“8·16”事件的牺牲品。何况该事件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受害投资者能否争取到民事赔偿。
  • 微博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