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简化审批 做大资产证券化市场
结合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状况和面临的难题,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黄永刚分别从法律、政策、发行交易制度和产品四个层面提出对策。
在法律层面,一方面应协同其他监管部门,推动提供更高层级、更加完善的法律环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证券化载体,完善特殊目的机构(SPV)的法律基础,并进一步完善专项计划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还应推动完善会计与税收等配套规定,对交易各环节涉及的税收问题采取优惠政策,对一些税种予以减免。
在政策层面,建议简化审批,做大市场规模,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由审批制向核准制乃至注册制转变;进一步拓展原始权益人范围,鼓励具备良好基础资产的中小企业以资产证券化形式进行融资;进一步丰富基础资产类型,支持商业物业、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等新型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丰富投资者范围,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重要投资者。
在发行交易制度层面,建议拓展企业证券化产品交易平台,探索满足准私募概念下最大范围的产品交易流通,探索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从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扩展到集中竞价系统、甚至实现跨市场发行流通。另一方面,建议完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制度,探索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标准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在产品层面,探索多元化信用增级方式,建议增强次级对优先级支持力度,探索商业机构对企业资产证券化担保的支持,并探索债券保险等方式。
第一创业:完善做市商制度 封堵债市利益输送
第一创业证券总裁钱龙海从完善做市商制度和完善固定收益全产业链两方面对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固定收益业务提出了一些看法。
他认为,目前中国债券市场结构不利于做市商制度流动性提供者、价格形成机制的发挥,也为利益输送提供了可能。为此,他建议借鉴美国经验,完善做市商制度,形成多层次的债券场外交易市场。美国债券场外交易市场一般分为做市商间的市场、做市商与客户间市场。做市商间市场不对客户开放,每位投资者的交易都通过做市商来完成,而不在投资者之间来进行。对做市商相对更严的监管和较高的准入门槛及做市商间的竞争,使做市商交易价格相对更为合理,市场更透明,客户之间很难进行利益输送。
此外,钱龙海还建议完善固定收益的全产业链(即固定收益、外汇和大宗商品的销售与交易),全面提升证券公司服务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能力。目前,伴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债券市场体系和机制建设,同时充分建立和发挥证券公司在债券、外汇、大宗商品市场的做市交易功能,完善证券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链,不仅是证券公司资本中介功能的重要突破口和发展方向,也是满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银河证券:将投资者保护基金 引入三方存管体系
中国银河证券结算管理部总经理陈秀清针对客户资金三方存管模式指出,现行存管银行的管理模式已经影响到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且银行收取的存管费与其承担的责任、提供的服务不匹配。陈秀清建议将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独立第三方引入三方存管体系,充分发挥投保基金监控系统作用,而银行则回归其原本结算职责。
陈秀清认为,目前存管银行未能完整履行对客户资金的安全监督职能,存管银行因其不能掌握全部客户资金数据而无法真正实现对客户资金的全面核对。此外,在实际运行中,部分存管银行的管理模式已经影响到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以“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为例,因该产品实行T+0交收规则,而根据一些存管银行的业务逻辑,证券公司只能于T日清算结束后才被允许划拨净额交收资金,导致证券公司只能通过多缴存备付金的方式实现该产品的T+0交收。
为此,陈秀清建议通过正在修订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现有第三方存管规则,将投资者保护基金引入三方存管体系,明确证券公司、投保基金、商业银行等相关各方在客户资金安全运行中的职责。同时,建议协会能组织行业力量,与商业银行进行沟通协商,整体性降低行业向存管银行交纳的存管费,使其与存管银行实际履行的职责相匹配。
招商证券:券商应争取 获得更多结算代理资格
招商证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是去年下半年推出的一项业务创新。在其创新实践的基础上,该公司副总裁邓晓力建议,结算托管作为证券公司基础职能,在当前创新业务环境下,应积极做实托管职能,争取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和上海清算所代理清算业务资格,不断扩大证券公司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资产类型。
邓晓力认为,证券公司若能获得银行间等市场的结算代理业务资格,不仅能为包括托管资产在内的投资者进入相应市场提供交易结算服务,同时也获得了业务开展所带来的收入。未来行业还应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可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资产类型的不断扩充,如信托、保险、企业年金等。
邓晓力建议,证券公司应强化证券公司托管职能,允许客户担保资产作为融资资金来源及融券券源使用;优化信用交易结算托管制度,提高账户整合度、结算灵活性,在防范结算风险的同时提高运作效率;探讨建立“证券借贷”机制,既为证券交收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也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各种创新产品的创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中金公司:建议在国内开展主经纪商业务试点
中金公司董事总经理何华提出了在国内开展券商主经纪商业务模式的设想。他建议参考海外模式,在国内以试点的形式,针对机构投资者建立券商主经纪商业务模式,为PB客户(高端客户的个性化私人银行业务)提供包括托管、清算、估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衍生品设计与执行等一揽子服务。
何华认为,在国内搭建主经纪商业务平台,将极大促进券商资本中介业务的发展,可以为机构投资者降低市场对冲成本,促进资本市场分层。现阶段主经纪商业务模式的试点可以包括两大业务模块。一是托管业务,PB客户可在券商开立托管账户,券商对托管账户内的资产履行资产保管、投资清算、全面信息服务等综合托管职责。二是杠杆业务,PB客户同时可在券商开立信用账户。券商通过协议获得PB客户信用账户内资产的使用权。通过信用账户,券商向PB客户提供包括融资融券、约定购回、衍生品等在内的杠杆业务。
国泰君安:望早日加入央行支付系统业务试点
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万建华表示,当前券商支付功能的缺失仍然是制约开展财富管理业务,实现客户资产集聚的主要瓶颈。因此,他建议,监管部门应鼓励券商进行灵活的支付结算模式创新,发展更加丰富的支付结算业务。
据他透露,《国泰君安证券综合理财服务创新方案》(简称《创新方案》)目前已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创新专业评价,即将进入实施工作阶段。不过,《创新方案》所设计的跨机构支付功能还不能付诸实施,该公司已经向央行提出加入央行支付系统业务试点的申请,央行也已受理相关材料,正在进行内部评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得到正式批复。“券商全面开展财富管理业务,实现客户资产集聚,必须拥有完善的支付服务功能”,他强调,建议监管部门以此为契机,鼓励券商进行灵活的结算模式创新。
他还希望,在经投资顾问或理财顾问与客户充分沟通且客户同意资产配置方案的前提下,能够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签署财富管理或综合理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为客户进行资产配置服务。
结合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状况和面临的难题,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黄永刚分别从法律、政策、发行交易制度和产品四个层面提出对策。
在法律层面,一方面应协同其他监管部门,推动提供更高层级、更加完善的法律环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证券化载体,完善特殊目的机构(SPV)的法律基础,并进一步完善专项计划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还应推动完善会计与税收等配套规定,对交易各环节涉及的税收问题采取优惠政策,对一些税种予以减免。
在政策层面,建议简化审批,做大市场规模,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由审批制向核准制乃至注册制转变;进一步拓展原始权益人范围,鼓励具备良好基础资产的中小企业以资产证券化形式进行融资;进一步丰富基础资产类型,支持商业物业、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等新型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丰富投资者范围,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重要投资者。
在发行交易制度层面,建议拓展企业证券化产品交易平台,探索满足准私募概念下最大范围的产品交易流通,探索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从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扩展到集中竞价系统、甚至实现跨市场发行流通。另一方面,建议完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制度,探索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标准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在产品层面,探索多元化信用增级方式,建议增强次级对优先级支持力度,探索商业机构对企业资产证券化担保的支持,并探索债券保险等方式。
第一创业:完善做市商制度 封堵债市利益输送
第一创业证券总裁钱龙海从完善做市商制度和完善固定收益全产业链两方面对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固定收益业务提出了一些看法。
他认为,目前中国债券市场结构不利于做市商制度流动性提供者、价格形成机制的发挥,也为利益输送提供了可能。为此,他建议借鉴美国经验,完善做市商制度,形成多层次的债券场外交易市场。美国债券场外交易市场一般分为做市商间的市场、做市商与客户间市场。做市商间市场不对客户开放,每位投资者的交易都通过做市商来完成,而不在投资者之间来进行。对做市商相对更严的监管和较高的准入门槛及做市商间的竞争,使做市商交易价格相对更为合理,市场更透明,客户之间很难进行利益输送。
此外,钱龙海还建议完善固定收益的全产业链(即固定收益、外汇和大宗商品的销售与交易),全面提升证券公司服务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能力。目前,伴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债券市场体系和机制建设,同时充分建立和发挥证券公司在债券、外汇、大宗商品市场的做市交易功能,完善证券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链,不仅是证券公司资本中介功能的重要突破口和发展方向,也是满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银河证券:将投资者保护基金 引入三方存管体系
中国银河证券结算管理部总经理陈秀清针对客户资金三方存管模式指出,现行存管银行的管理模式已经影响到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且银行收取的存管费与其承担的责任、提供的服务不匹配。陈秀清建议将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独立第三方引入三方存管体系,充分发挥投保基金监控系统作用,而银行则回归其原本结算职责。
陈秀清认为,目前存管银行未能完整履行对客户资金的安全监督职能,存管银行因其不能掌握全部客户资金数据而无法真正实现对客户资金的全面核对。此外,在实际运行中,部分存管银行的管理模式已经影响到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以“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为例,因该产品实行T+0交收规则,而根据一些存管银行的业务逻辑,证券公司只能于T日清算结束后才被允许划拨净额交收资金,导致证券公司只能通过多缴存备付金的方式实现该产品的T+0交收。
为此,陈秀清建议通过正在修订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现有第三方存管规则,将投资者保护基金引入三方存管体系,明确证券公司、投保基金、商业银行等相关各方在客户资金安全运行中的职责。同时,建议协会能组织行业力量,与商业银行进行沟通协商,整体性降低行业向存管银行交纳的存管费,使其与存管银行实际履行的职责相匹配。
招商证券:券商应争取 获得更多结算代理资格
招商证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是去年下半年推出的一项业务创新。在其创新实践的基础上,该公司副总裁邓晓力建议,结算托管作为证券公司基础职能,在当前创新业务环境下,应积极做实托管职能,争取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和上海清算所代理清算业务资格,不断扩大证券公司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资产类型。
邓晓力认为,证券公司若能获得银行间等市场的结算代理业务资格,不仅能为包括托管资产在内的投资者进入相应市场提供交易结算服务,同时也获得了业务开展所带来的收入。未来行业还应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可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资产类型的不断扩充,如信托、保险、企业年金等。
邓晓力建议,证券公司应强化证券公司托管职能,允许客户担保资产作为融资资金来源及融券券源使用;优化信用交易结算托管制度,提高账户整合度、结算灵活性,在防范结算风险的同时提高运作效率;探讨建立“证券借贷”机制,既为证券交收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也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各种创新产品的创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中金公司:建议在国内开展主经纪商业务试点
中金公司董事总经理何华提出了在国内开展券商主经纪商业务模式的设想。他建议参考海外模式,在国内以试点的形式,针对机构投资者建立券商主经纪商业务模式,为PB客户(高端客户的个性化私人银行业务)提供包括托管、清算、估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衍生品设计与执行等一揽子服务。
何华认为,在国内搭建主经纪商业务平台,将极大促进券商资本中介业务的发展,可以为机构投资者降低市场对冲成本,促进资本市场分层。现阶段主经纪商业务模式的试点可以包括两大业务模块。一是托管业务,PB客户可在券商开立托管账户,券商对托管账户内的资产履行资产保管、投资清算、全面信息服务等综合托管职责。二是杠杆业务,PB客户同时可在券商开立信用账户。券商通过协议获得PB客户信用账户内资产的使用权。通过信用账户,券商向PB客户提供包括融资融券、约定购回、衍生品等在内的杠杆业务。
国泰君安:望早日加入央行支付系统业务试点
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万建华表示,当前券商支付功能的缺失仍然是制约开展财富管理业务,实现客户资产集聚的主要瓶颈。因此,他建议,监管部门应鼓励券商进行灵活的支付结算模式创新,发展更加丰富的支付结算业务。
据他透露,《国泰君安证券综合理财服务创新方案》(简称《创新方案》)目前已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创新专业评价,即将进入实施工作阶段。不过,《创新方案》所设计的跨机构支付功能还不能付诸实施,该公司已经向央行提出加入央行支付系统业务试点的申请,央行也已受理相关材料,正在进行内部评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得到正式批复。“券商全面开展财富管理业务,实现客户资产集聚,必须拥有完善的支付服务功能”,他强调,建议监管部门以此为契机,鼓励券商进行灵活的结算模式创新。
他还希望,在经投资顾问或理财顾问与客户充分沟通且客户同意资产配置方案的前提下,能够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签署财富管理或综合理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为客户进行资产配置服务。
原标题:券商多角度建言献策 呼吁进一步放松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