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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 |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9日 10:25 | 作者:柳灯
本报记者 柳灯
泛资产管理时代,各机构纷纷开展类信托业务,但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带来了竞争的不平等和套利空间,顶层设计呼声再起,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基本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应该对各种利用信托原理开展的业务进行统一的功能监管。
监管遭遇新难题
随着一系列资产管理新政的出台,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更多地以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方式,开展与信托公司同质化的资产管理业务,泛资产管理时代到来。
“金融机构之间的行业壁垒在慢慢淡化,重合的业务越来越多,已经是实质上的混业经营,这也是未来的趋势,只是政策还没有完全放开。”某信托经理如是形容目前的资管行业。
但是,受限于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开展类信托业务的其他机构在准入和风控标准、监管标准等方面不统一,为制度套利留下了空间。
“目前证监会对基金、券商的监管在放松,保险资管也迎来松绑,但是银监会的监管明显在收缩。”南方某信托公司创新业务部副总经理表示,基金子公司被称为小信托公司,游离于银监会监管之外,而证监会目前对其资管业务监管还是空白,银监会想绕过证监会来监管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业务恐怕也很难。
除了监管力度,监管标准也存在差异。
“信托公司受限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存在净资本约束,但是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却没有。在做同样的银行理财资金通道业务时,后两者可以压低价格来竞争。”北京某中型信托公司高级信托经理表示,银监会应该制定统一的标准,银券合作的通道业务也要和银信合作一样受到监管,或者至少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此外,信托公司有“刚性兑付”的隐性规定,需要从净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以及信托赔偿准备金,出现对付危机时,以兜底的方式来保证投资者本金及收益,而证监会对基金公司子公司并无风险计提要求,更何况基金子公司只需要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根本无法承受兑付危机。
虽然本质上从事一样的资产管理业务,各机构发行的产品本身也存在区别。
“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发行产品更灵活,没有固定的标准化模式。但是,信托目前更成体系,尤其是做融资类项目,项目包装设计、发行、后期管理都更成熟。”北京某信托公司项目经理表示,融资类集合信托计划本质上是私募债,对于主体评级并不好的债券,券商发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各种费用、发行进度等方面都比信托产品有优势。
“银信合作也好,银券合作也罢,都属于制度套利,现在是实质上的混业经营,却分业监管。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净资本约束小,而且不受银监会的监管,制度套利的空间太大了。”上述北京某中型信托公司高级信托经理指出。
由于分业监管,资管行业缺乏统一的制度性规范,关于由主体监管模式向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模式转变的讨论也由来已久。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称,目前中国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格局往往成为制定法律规范的障碍,应该逐渐改为以功能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
法律关系待厘清
在资管业务上,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险本质上都运用了信托原理,但是由于政策规定都不能叫信托,待遇也不一样,归根到底是法律关系不统一。
北京某中型信托公司高级信托经理表示,如果运用信托制度的行业都属于信托业,现在运用信托制度的行业还包括券商资管、公募基金及其子公司,但都不受《信托法》保护。
信托公司发行产品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后,具有独立于受托人和委托人的独立性和封闭性,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即客户代理关系,对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信托责任的要求都低于信托关系,主要以合同为准,机构可以规定较多的免责条款。但是,即使信托合同里面有免责条款,投资者还可以根据信托的基本法律原则,追究受托人的法定责任。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银行理财委托信托来做属于信托关系,能确保财产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但是券商只是委托代理关系,财产没有独立性,从法律制度和法理上来说,信托公司是有优势的。但是关于这一点,银行自己有没有考虑到,要看银行的法律部门对风险的判断。”北方某信托公司总经理助理表示,在做有些业务的时候,就面临债权和抵押权是否能统一的问题,当委托到券商和基金时,委托人和他们之间没多大关系,债权还是在委托人手上,相关的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措施落实到谁的身上,这是比较重要的问题。
“未来中国金融业发展最大的蓝海是财富管理,而信托是财富管理的主要法律形式和产品形式。”吴晓灵认为,未来金融行业应划分为创造信用货币的银行业、作为融资中介的证券业、作为相互帮助的保险业和代客管理资产的信托业等,作为银、证、保三业交集的财富管理的基本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
实际上,其他机构承认信托关系并无实质上的障碍,因为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分业经营,但是留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多位信托业人士也早已开始呼吁尽快推出 《信托业法》,对各种利用信托原理开展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