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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2日 07:32 | 作者:侯捷宁
为推动行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协会)19日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简称《规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明确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备案、投资者适当性、估值、投资主办人、自律管理相关规定。《规范》的出台标志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自律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为顺应集合计划的设立从审批改事后向协会备案的工作安排,减轻行业负担,《规范》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备案制度,统一行业标准和程序。《规范》规定的备案主要包括制度备案、设立备案、重大运营信息备案、重大报告备案和清算备案。《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资产托管协议、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等材料。
投资者适当性是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规范》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要求:一是要求证券公司了解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定期重新评估;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对其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三是要求证券公司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和产品、服务的风险等级情况,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服务,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四是对推广材料、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要求。代理推广机构在推广资产管理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
为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估值的公平、合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应当遵循稳健性、公允性和一致性原则,并对存在活跃市场或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作出了一般性要求。《规范》要求证券公司的估值程序分四个步骤进行,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估值差错防范和处理机制,减少或避免估值差错的发生。《规范》附件明确了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供行业参考使用,并随着行业的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和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