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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保荐人负罪拟最高监禁三年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 10:21 | 作者:郭兴艳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香港证监会”)昨日宣布将就加强保荐人监管制度的建议进行两个月咨询。其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保荐人须就虚假招股书负上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若经定罪最高可监禁三年和罚款70万港元。
《有关监管保荐人的咨询文件》建议,应清楚订明保荐人须根据《公司条例》的条文,就招股书内的不真实陈述(包括重大遗漏)承担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40A(1)条规定,如招股书有任何不真实陈述,则批准发出该招股书的人可处以监禁及罚款。若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罚款70万港元及监禁三年,若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罚款15万港元及监禁12个月。 保荐人在首次公开招股中的角色独特,投资者倚靠保荐人担当市场质素的主要把关者,而香港证监会一直关注保荐人工作的水准没有达到合理期望,特别是去年以来造假民企陆续现形引起市场恐慌。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昨日在记者会上指出,保荐人是指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并非针对个人,除非该人士“积极协助”制造虚假招股书,他认为加强监管并不会令拟上市企业却步香港。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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