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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宏章:规范转融通业务重在执行来源: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 11:23 | 作者:谢宏章
截止日期为9月4日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眼下正在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草案除具体规定了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架构、转融通业务规则、资金和证券来源,与转融通相关的证券权益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外,出乎多数投资者意料的是,还规定了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完善融资融券机制而不是营利。 作为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转融通经营业务的证券金融公司,草案规定其“不以营利为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此前人们对于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后融资融券交易成本增加的担忧。因为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实际上是在融资融券活动的供需双方之间,除证券公司外,又多了一个中间环节。投资者担心随着中间环节的增加势必会导致融资融券交易成本的进一步增加,也在情理之中。而草案一旦通过成为正式文件后,“不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成为各方共识,证监会所希望看到的结果———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完善融资融券机制,降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成本———距离现实又近了一步。 那么,是否只要规定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草案一通过,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成本真的就能降下来?笔者认为,未必!“不以营利为目的”从愿望到现实,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因为监管层的初衷和本意与证券金融公司的愿望和目标毕竟不是同一回事。作为证券金融公司,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经营活动依据的除了本草案外,还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譬如,证券金融公司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规范运作,应该说有一套十分严格规范的运作机制。况且,如果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公司正常运转或会遇到困难和问题,相关人员的工作、生活和收入来源就会受到影响。还有,证券金融公司在确定和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比例时,虽然也会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控制需要综合而定,但毕竟与证券公司签订有专门合同,一切都将以合同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怎样确保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经营活动中“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样会是一大难题。 当然,如何正确有效地界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有没有做到“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样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按照一般的理解,营利是指以金钱、财务、劳务等为资本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它是一个过程———通过经营赚取利润。显然,要证券金融公司做到“不以营利为目的”,会有一定的难度。再说,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和赚取利润的过程本身,不同主体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种利益和利润是指在不考虑经营活动成本、仅限于经营活动本身所得,还是在除去各种成本和费用包括从业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之后的利益和利润?若是后者,那么运行成本和人员经费怎么计提、标准是多少、依据在哪里等又该如何确定?所有这些,也都是有关各方不能回避、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另外,即使草案获得通过并正式施行,在开始阶段,证券金融公司也能按规定做到“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如何确保其善始善终、一如既往地遵守这一规定?退一步而言,即使证券金融公司达到了“不以营利为目的”要求,降低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成本,但证券公司会否因此变换方式提高融资融券的收费标准,变相增加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成本?所有这些,也都是考验监管者智慧,且直接关系到转融通业务最终能否确保“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重大问题。 总之,要使转融通业务的监管者和经营者真正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把“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规定落实好、执行好,还须在在思想和行动上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并在制度规定、措施保障和检查考核等方面同步跟进才行。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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