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研报扮靓宝安石墨矿抹黑券商来源: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9日 09:21 | 作者:宋璇
“在今明两天内,我们将以券商虚假陈述,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诉信。”昨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听信券商发布的有关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宝安”)的不实研究报告,不少股民遭受损失。作为代理律师,张远忠已于4月5日向4家券商发出律师函,要求他们出具这些报告的依据。但湘财、平安、国泰君安、信达证券这4家券商至今未有回应。
从过去的经验来看,中国资本市场还未曾出现过监管机构针对券商研究报告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的案例。因此,此次中小投资者能否成功维权,存在太多的不确定。 券商信誓旦旦 从去年9月至今年2月,湘财证券、平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以及信达证券先后发布研究报告,称中国宝安控股子公司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贝特瑞”)拥有大量石墨矿资源(可用于锂离子二次电池)。 在湘财证券发布研报后,2010年10月末至11月末,中国宝安的股价累计上涨超过60%。在经历大幅上涨之后,中国宝安股价陷入了短暂调整。 今年1月18日至2月22日,中国宝安的股价累计涨幅超过78%,这样的走势会让很多的投资者心动,如果再加上券商研究机构的推波助澜,股民“行动”也就顺其自然。 研报显示,湘财证券对中国宝安的价值判断是基于对中国宝安进行了实地调研,和公司领导交流。而平安证券分析师则称,2010年11月3日其调研了中国宝安子公司贝特瑞,与中国宝安、贝特瑞等公司高管就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并参观了贝特瑞工厂。而信达证券则是在参加了今年2月中国宝安在深圳召开的股东大会后出具的报告。 宝安撇清关系 在券商不断发布推荐、增持报告之时,中国宝安却于3月15日发布澄清公告称:公司在其他地区寻找石墨矿资源目前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公告称,中国宝安于2008年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合资成立了黑龙江宝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但因合作条件不成熟,该公司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没有矿产资源。 公告还指出,目前贝特瑞公司已分别在黑龙江省鹤岗市和鸡西成立两家公司,其中一个项目进入政府审批程序,但探矿权具体位置不明确,面积未知,且公司无法确定能否取得探矿权,也无法确定取得探矿权后能否探出矿。另一个目前仍在协调中,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尚未明确,且公司无法确定能否取得相关矿产。 公告还特别提及,2010年12月7日,公司按常规接待了一些机构投资者。“平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信达证券、湘财证券没有派人参加本次投资者接待活动。”这份公告如同重磅炸弹,不仅击落了中国宝安的股价,也将几家券商推到风口浪尖。记者多次致电撰写研报的几位分析师,但电话均未有人接听。 根据“张远忠金融网”公布的“宝安股民的来信”,大多数投资者都是因为参考了券商研究报告中,“中国宝安拥有1亿吨以上石墨矿”的信息,而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但在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后,遭遇巨大损失。 到底谁摆乌龙 事实上,在中国宝安子公司贝特瑞的网站上曾经出现过公司拥有石墨矿的消息。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贺雪琴称,当时公司正在和柳毛石墨矿的股东洽谈,自认为已经拥有柳毛石墨资源公司的经营权,才挂出了公告。但由于合作方单方违约,贝特瑞最终没有获得柳毛石墨矿。 尽管贝特瑞撤掉了这份公告,但这样的行为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也产生了质疑。 投资者杨某提出了5点质疑:一、券商报告集体造假;二、券商与中国宝安合谋造假;三、中国宝安故意造假;四、中国宝安迟迟不作澄清,是故意让一些不法券商及个人发财;五、中国宝安让股价冲天后澄清,是故意让不法券商及个人安全撤退,故意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 对此,中国宝安董秘娄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中国宝安的股价在过去几个月内有比较大的涨幅,但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没有达到20%,并没有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从券商发布研报的角度来看,作为中国宝安子公司贝特瑞公布的信息不能作为券商对上市公司价值判断的依据,而子公司也不能承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发布澄清公告一个月后,中国宝安又于4月15日发布一份公告称,又拿到了鸡西市柳毛地区部分矿段石墨矿资源的采矿权。 “从目前公布的资料来看,上市公告确实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但如此反复的公告,对公司形象存在一定影响。”深圳一家中型券商投行部人士表示。 索赔长路漫漫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违规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采取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一系列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然而,投资者在与金融机构出现纠纷之后,由于法律细则的缺乏,起诉和赔偿方面依然面临较大困难。 上海金融学院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张学森告诉记者,关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有“前置程序”的限制,前置程序要求,起诉必要条件之一是具备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因此,在监管部门没有对机构的行为进行认定前,投资者无法进行起诉。 张远忠告诉记者,他们正在研究其他的方法,希望能够不等监管部门出具处罚决定,就对券商提起诉讼。 而宋一欣对记者表示,中国资本市场还未曾出现过监管机构针对券商研究报告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的案例。 至于索赔,不少法律界人士都不愿多谈。一方面,这一事件还未进入正式的法律程序;另一方面,证券民事索赔的路途太艰难。 文档附件:
相关阅读:
相关推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