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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祥:规范发展券商理财 保护投资者权益

□ 遇祥

  券商理财指的是我国券商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它是券商利用自身优势资源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项主营业务。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经历了先发展后规制,先混乱后有序的发展过程。该项业务自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重新启动后,经历了这些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规模。作为理财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券商理财业务的进一步规范将是未来券商理财业务拓展和创新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因此,规范券商、投资者和监管者的三方之间的关系对于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现行关于券商理财的相关管理规定,是在长期以来券商理财市场混乱,存在巨大风险和一批券商因在代客理财的过程中违法违规,已经濒临破产倒闭的背景下,经过了一段时间的调查和研究之后出台的。因此,这一时期出台的规定,不仅是要对券商理财市场进行清理和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上对券商理财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予以明确的说明,从而必须在整体上划定券商理财业务的大体框架。在制度设计上,立法者着重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中心,并创新了券商理财的相关业务规则。

  首先,集合产品业务规则的出台,清理和规范了传统资产管理的负债经营模式,很好地防范了“一对多”模式下的巨大风险。现行券商发行和运作集合产品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成为了券商吸纳公众资金进行投资的标准范本。集合产品通过标准化合同的定制,为券商拓宽了投资者群体,在最大规模地为券商降低资本管理业务成本,使券商规避了传统资产管理业务的保底风险问题的同时,又获得了稳定的收入。立法者通过相关规则的设计,着力对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实现券商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在根本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其次,规范后的券商理财是一项高度标准化的业务。标准化的集合理财产品可以成为券商建立资产管理长期信用的基础,通过对盈利水平等方面的直接量化判断,投资者可以较为直观地判断管理者的管理能力,选择自己信任的品牌券商。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中国逐渐步入老年社会,社会闲置资金大规模增加。由于券商理财存在较大的自主创新空间,券商集合产品作为资金入市的新渠道,能够适应不同类型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而设计不同类型的产品,并且结合自身的管理投资能力,形成个性鲜明的资产管理风格,从而极大地丰富券商理财市场,为不同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选择。

  再次,券商理财产品的大规模发展,为证券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新的途径,这将为资本市场注入一大批富有经验和管理能力的新型机构投资者,从而丰富和完善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结构和层次。券商理财业务的产生和发展,将为公众理财产品市场提供一种新的选择,与基金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共同形成理财产品差异化竞争的市场格局。公众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通过理性比较,选择适合自己投资理念和风格的产品,从而能够在市场进入之初就对自身利益有着很好的把握。

  最后,随着集合产品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集合产品的设计创新能力将直接推动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将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创新领域和推动资产管理行业创新的动力。这将满足日益增加的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需求,为一般社会公众投资提供较为可靠的渠道。

  在未来发展上,佣金制度的改革将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兴盛。2002年4月5日,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规定了券商佣金的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我国实行多年的按0.35%征收的固定佣金比例调整为3%。的佣金上限。因此,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和深入,券商的盈利支柱——佣金收入将逐渐式微,而在管理层重启券商理财业务之后,券商传统的通道优势将逐渐被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收益优势所取代。可以预见,券商理财业务的深入发展和全面规范,必将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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