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来源: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6日 07:40 | 作者:侯捷宁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实现风险控制指标的实时、动态监控和自动预警。 指引明确,动态监控系统至少具备以下功能:能够覆盖所有影响净资本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的业务活动环节,动态计算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及时反映有关业务和市场变化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能够根据各项业务特点实施实时监控,按照预先设定的阀值和监控标准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进行自动预警;能够生成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报表。 而且,根据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制定风险信息分级预警及跟踪制度,内容包括: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对各类风险监控信息进行分级预警的具体标准,预警标准应严于监管要求;不同级别预警信息的报告对象、方式和流程;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对所收到的风险预警报告的处理责任及响应时限,风险预警报告中涉及的风险事项处理的跟踪监控责任;风险事项处理情况、报告与反馈的流程。 但是,鉴于各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技术系统不尽相同,指引未对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模式做统一规定,各证券公司应按指引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动态监控系统,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工作流程等,确保动态监控系统功能健全、运行有效,切实成为证券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得力助手。 同时,指引发布前已建立动态监控系统的证券公司应对照指引评估本公司的动态监控系统,对未达到要求的事项进行整改。各证券公司应在指引施行半年内使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等达到相关要求。 文档附件:
相关阅读:
相关推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