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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4点认定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21日 10:43 | 作者:潇月
◆每经记者 潇月 发自深圳
昨日,原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已就此前被判泄露内幕信息罪一案提起上诉。董正青称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董正青称,检方没有他与另两名被告董德伟和赵亚书之间的通记录,无法证明三人之间有内幕信息往来。 法院已收到上诉 董正青认为,通话记录是核心证据。对此,广东鼎文律师事务所李雄律师认为,“如果无法提供通话记录的直接证据就不能定罪,那么操纵股票太容易了。”李雄指出,董德伟和赵亚书都是在董正青主导的广发证券借壳S延边路的敏感期获利,尽管没有通话记录,但多项间接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有了一系列的构成要件。 对于董正青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的判决,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与此前杭萧钢构案相比,董正青量刑并不重。《每日经济新闻》从相关法院获悉,已经收到董正青的上诉状,正进行相关交接。 法院4点定罪 董正青翻供并未给其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的指控带来太大的悬疑。《每日经济新闻》获得的法院材料显示: 其一,2006年5月10日应认定为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在期间内的交易属内幕信息交易。 其二,董正青自2003年6月至2007年6月一直担任广发证券总裁,期间一直由其主持借壳上市工作,并参与了决定借壳延边公路从酝酿、讨论、研究到确定的全部过程,可以主导广发证券的上市。 其三,3名被告曾结伙串供做伪证以及一系列异常行为,且无法证明侦查机关曾对其进行逼供。 其四,赵亚书的异常交易情况印证内幕交易的事实。 根据上述4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罪成立,因现有证据不足,所以检控方指控董正青的内幕交易罪不成立。 ●2007年7月,董正青被批准逮捕 ●2009年1月,法院判决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罪名成立 ●董正青不服,提起上诉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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