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称债款已“转让”给宜春国运
■本报见习记者 陈妍妍
3月8日,*ST生化发布重大诉讼公告。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等诉讼材料,诉讼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表示,上述债务已经在公司改制过程中转移给了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国运”),但至今原告仍未收回上述欠款。本次诉讼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公告显示,原告南昌齿轮锻造厂判令公司偿还货款181.18万元及本案欠款利息并承担诉讼等费用;由第二被告宜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工”)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原告南昌齿轮锻造厂与被告*ST生化系多年往来业务单位。2009年3月10日,原告催款时经双方核对财务账目后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81.18万元。2011年3月9日,原告再次催款时第二被告宜春重工有限公司经核对财务账目对该欠款再次加以确认,认可欠原告货款181.18万元。
对此,公司指出,上述债务已经在公司改制过程中转移给了宜春国运,但至今原告仍未收回上述欠款。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国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国运。
2009年8月31 日,宜春国运对《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壹元的价格再次转让。在转让基本要求第5条中指出:本标的所涉及的银行及其它1.6亿的债务,受让人必须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2009年9月29日,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竞买成功;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国运出具的《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国运负责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