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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查处京博控股违规收购案

  通报四川东合烽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案
  ⊙记者 周翀 ○编辑 阮奇 
  
  昨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违规收购案,京博控股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马韵升被处罚。 
  这是我国查处的首例上市公司收购方既未按规定披露大额持股信息,又未在持股比例达到30%时发出强制收购要约,还涉嫌虚假披露持股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案件。 
  身为中国制造业500强的京博控股,因拟借壳上市,从2007年7月起动用约2.7亿元资金,利用自己和17个关联企业以及1个自然人的证券账户,持续买入国通管业流通股股票,至2007年12月18日,最高持股比例达到30.31%。为取得国通管业控股权,2008年1月,京博控股试图通过场外方式收购国通管业11.89%的非流通股。此收购计划失败后,同年11月,京博控股再次启动场外收购,动用约3.1亿元资金以高于流通股市价的价格收购了国通管业23.32%非流通股份。这期间,京博控股陆续减持了流通股股票,整个收购京博控股共计投入资金约5.8亿元。
  “我们最初是以涉嫌市场操纵对京博控股立案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但调查中逐步揭示了此案的借壳上市情节。”
  在整个收购过程中,京博控股控制的19个证券账户持有国通管业流通股股票前后触及国通管业总股本的5%、10%、15%、20%、25%、30%等多个报告、披露、要约义务点,但京博控股均未按证券法规定,履行报告、披露和要约收购义务。
  2007年底,京博控股持有国通管业流通股比例达到30.31%,证监会展开稽查后,19个证券账户开始陆续减持,至2009年4月,持股比例降低至16.12%。减持期间,京博控股又多次触及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每减少5%须履行报告和披露的义务,但仍未向证监会、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与此同时,京博控股还两次虚假披露持股信息误导投资者,2008年7月,京博控股披露其持股比例达国通管业已发行股份的5%,而其实际持股比例高达23.92%;2008年9月,京博控股披露其持股比例为10.03%,而其实际持股比例高达26.48%。
  证监会认定,京博控股在交易国通管业股票过程中多次未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未向国通管业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虚假披露其持股信息,违反了多项规定,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京博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马韵升。证监会决定,责令京博控股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马韵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京博控股刻意隐瞒相关信息,一是为了规避向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二是为了通过先增持再减持博取差价,降低收购成本,违法意图明显,违法情节恶劣。
  昨日,证监会还通报了四川东合烽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案,四川东合烽及时任法定代表人朱艳芬、资本运营总监龚天明被处罚。
  经查,由龚天明负责管理和操作的朱艳芬账户、张某账户于2010年开立,交易资金为四川东合烽自由资金及其从青海柴达木盐湖化工有限公司获得的借款。至2011年8月30日,上述两个账户合计亏损2430万余元;截至2011年12月12日,两个账户仍为亏损。 
  证监会认定,四川东合烽利用张某、朱艳芬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朱艳芬是四川东合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龚天明是直接责任人员。决定责令四川东合烽改正,并处以罚款3万元;对朱艳芬、龚天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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