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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闻传媒 盲目索赔案已被完全驳回来源: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3日 09:33 | 作者:蒋文革
□本报记者蒋文革
中国证券报曾跟踪报道的华闻传媒(000793)被诉索赔案,近日已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并由原告负担该案件的受理费。 据了解,该案原被告双方实体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的信息披露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被告的信息披露行为与原告诉请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受到行政处罚并不是信息披露行为,也不是虚假陈述行为。原告提供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对被告在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中存在问题、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虽然其内容中包括要求被告作调整账务处理、补缴税款、整改反馈以及罚款等事项,但没有认定被告进行了虚假陈述。此外,原告把被告2007年会计核算受处罚等同于2007年年度会计报告受处罚,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原告以此主张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与此同时,被告自行公告披露相关信息是根据专员办的《决定》要求,在2008年报表中所进行的整改反馈,而不是“被公开”,因此,当天不符合“首次被公开”的规定,不是所说的“揭露日”。同时,被告自行公告日其股票没有停牌,因此,也不符合虚假陈述“更正日”的规定。 对于被告的信息披露行为与原告诉请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法院认为,由于该案不存在“更正日”或“揭露日”,因此,原告索赔的损失并没有合法的依据。且在被告自行披露相关信息之后,被告的股价没有下跌,而是一直上升的。因此,原告在2007年4月19日至2009年3月3日期间买入股票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其他因素所导致的,与被告更正信息的披露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了华闻传媒法律事务负责人和该案件代理人刘旭日,他表示,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维护了公司及绝大多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呼吁,那些被个别律师炒作、鼓动向公司盲目索赔的投资者,应以正常心态接受法律公正的判决,甚至可以考虑追究律师的不当讼诉给其造成损失的责任。今后,公司也将进一步坚持规范治理,努力开拓市场,提升综合实力。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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