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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净壳”收购的秘密来源:董事会 |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8日 15:10 | 作者:刘秋明
上市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是互为表里的关系,收购行为往往伴随着重大资产重组,而控制权转移又是资产重组的前提(实践中一般通过定向增发股份认购资产同时进行)。由于要注入新的经营性资产,重组方一般要求做到净壳收购,如何处理上市公司中的原有资产和负债,使上市公司成为一个"零资产、零负债"的净壳,是上市公司收购重组中常见的一个问题。
在粤美雅(广弘控股重组前公司名称)重大资产重组的案例中,为收购上市公司原有资产,引进了一个新的交易主体--鹤山市新发贸易有限公司(新发贸易)作为资产出售对象。新发贸易与粤美雅的大股东均为广新轻纺,新发贸易成立于2007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50万元,是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用于承接资产的公司。 粤美雅向新发贸易出售资产账面价值总计33 530.79万元,评估值总计53 016.46万元;转移负债账面价值合计43 035.34万元,评估价值合计42,855.89万元,评估增值-179.46万元。通过引入新发贸易,将上市公司原有资产和负债转移出去,为注入新的资产和业务做好准备。 在此次交易中,新发贸易需要向粤美雅支付资产购买款1.01亿元,同时承接4.29亿元负债,而新发贸易仅仅为一家成立不足两年、注册资本50万元的贸易公司,肯定不具备这种能力,需要作出配套交易安排,否则债权人肯定不同意债务转移,上市公司也不允许关联企业占用资源,整个重组交易将无法实现既定目标。 解决办法是由控股股东广新轻纺作为上述交易的担保方,广新轻纺将按约定为新发贸易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新发贸易购买资产和承担负债得以实现。根据《资产出售协议书》,广新轻纺同意将资产收购款项在协议书生效日起10日内代新发贸易直接汇入粤美雅的账户。对于新发贸易负责清偿的债务和或有债务,广新轻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新轻纺并已同意,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放弃对粤美雅的追偿权。 在兰宝信息(顺发恒业重组前公司名称)重大资产重组的案例中,长春高新光电发展有限公司(高新光电)作为资产收购方,向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高新光电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后长春高新开发区国资委向高新光电增资4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050万元。高新光电持股兰宝信息14.35%,为第一大股东。 截至评估基准日,兰宝信息总资产账面值为22 040.68万元,评估值29 727.44万元,评估增值7 686.76万元;负债账面值25 276.39万元,评估值25 276.39万元。 兰宝信息以高新光电承接其全部负债的形式向高新光电出售其全部资产。除《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包含的负债外,高新光电还需一并承接实际应由兰宝信息承担的全部债务;同时,兰宝信息因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而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全部追偿权一并转让给高新光电享有。此番操作后,上市公司成为一个净壳。 并购方期望得到"净壳",资产出售是保证"净壳"收购、完成资产重组的关键环节。在上市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实践中,需要引入甚至新设一个交易主体,作为资产收购方和负债承接方。这个交易主体可视为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可以是上市公司原有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等,SPE的主要功能就是充当资产剥离交易的对手。特殊目的实体的弹性和空间较大,该实体可以实力雄厚,具备消化上市公司烂资产的能力,操作简便,更多情况是存续时间短,实力平平,这时就需要有其他公司对其收购能力作出担保。根据不同重组方案,对收购能力作担保的可以是上市公司股东,也可以是收购方的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围绕如何实现"净壳"收购,实际上并购方、转让方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博弈和重构,除了交易结构设计的技巧外,更多地受交易各方成本和收益、讨价还价的谈判地位、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等综合因素影响。 作者为会计博士,Glory Enterprise Consultant Ltd合伙人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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