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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上市公司分立收官 吉林高速 龙江交通今上市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9日 07:47 作者 张欢;魏梦杰

    ⊙记者 张欢 魏梦杰 ○编辑 裘海亮 
  
  上交所3月18日晚间公告,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将在3月19日起上市交易。至此,东北高速的分立工作宣告完成。
  公告显示,吉林高速(601518)和龙江交通(601188)A股股本均为12.13亿股,其中各有6.16亿股于3月19日起上市交易。
  吉林高速和龙江交通于今日分别刊发《分立上市公告书》。公告书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吉林高速备考每股净资产为1.22元,2009年度备考每股收益为0.104元。龙江交通备考每股净资产为1.90元;2009年度备考每股收益为0.09元。
  两家公司大股东龙高集团和吉高集团分别承诺,为增强分立后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在分立上市事项完成后,将积极支持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在两年内选择适当时机依法、合规地将其拥有的高速公路等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东北高速本次分立是上市公司进行分立的首次试点,也是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的一种创新形式。上市公司分立的经济意义是,解放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多元业务之间的负面协同效应,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公司治理的效力。上市公司分立应当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有利于消除负面制约并获得更好发展。分立后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持续性关联交易,能够清楚划分资产、债务,新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此外,公司分立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东北高速分立试点基本符合这些条件。
  业内专家认为,东北高速分立试点不具有可仿效性。东北高速是在特定历史时期按照当时“限报家数”的证券发行管理体制,将黑龙江、吉林两省高速公司捆绑上市形成的产物。公司上市后未能完成经营机制转换工作,仍然维持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导致股东之间产生的矛盾和对立,形成了公司治理长期不健全的状态,造成了风险和不稳定因素,这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属极个别案例。东北高速进行分立试点,是采用国际通行和我国法律许可的金融工具,以市场化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据介绍,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分立尚处于试点阶段,证监会结合本次东北高速分立试点案例,总结经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分立试行办法》,严格上市公司分立标准和条件,在条件成熟时,依法合规,谨慎推开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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