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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美低价增发引争议 是否还属于破产重整范畴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01日 08:45 作者 彭友;王屹

    ⊙记者 彭友 王屹  ○编辑 裘海亮 
  
  围绕着ST星美重组的争论至今尚未平息,记者昨日获悉,ST星美以3.7元/股的协议价格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方案,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焦点在于公司的此次增发是否还属于破产重整的范畴。
  11月24日,ST星美披露拟向丰盛控股发行15.8亿股,收购上海局一和丰盛地产的100%股权。但协议的增发价格仅为3.7元/股,较ST星美停牌前的价格11.75元相去甚远。
  在众多中小投资者看来,ST星美的破产重整已经结束,再沿用这一规则制定增发价格是不合适的。
  2008年4月22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ST星美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6个月,随后该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今年4月8日,ST星美完成股改复牌,2008年实现净利润120353万元,基本每股收益2.91元。
  ST星美一位投资者昨日对记者表示,其一,公司重整计划在2008年底已经到期,破产重整已经完成;其二,公司2008年已经实现了正收益。如此情况下,公司定向增发购买资产,应当按照破产重整的方式实行协议价格,还是按照停牌前20日交易价格的均价,就很值得商榷。
  12月8日,ST星美将召开第四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方案等议案。据了解,在论坛上,不少投资者都对ST星美的低价定向增发表示了强烈不满。
  2008年11月,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这也即意味着,ST星美此次定向增发要获得通过的话,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占了很大的分量。据了解,目前已有投资者在网上呼吁对此投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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