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06日 07:17 |
作者: |
陈静 |
| |
ST梅雁(600868)与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广发证券1.68亿股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于11月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但当天并未宣判最终结果。 分析人士称,随着广发证券前总裁董正清案于今年3月结案,ST梅雁与吉富的股权纠纷已成为广发证券借壳上市的最后障碍,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是终审判决,其结果对广发证券上市进程有重大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ST梅雁承诺此次诉讼获胜,将给予其代理律所30%的诉讼所得权益,若粗略以每股30元计算,该部分权益超过15亿元,创下国内诉讼代理费用记录。 提交四份新证据 11月5日上午9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开始审理这一案件,但当天并未宣布审判结果。一位辩护律师介绍,5日开庭主要是庭讯,即双方提交证据,但其后的二审可以书面进行,即不一定开庭,这样可能到时就直接宣判。 这位律师介绍,这一案件事实较为清楚,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ST梅雁2004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一审败诉的ST梅雁此次显然是有备而来,公司提交了新的4份证据,即广发证券2008年财报以及广发证券股东中山公用(000685)、安徽华懋等三家公司收到分红款的凭证。 此次股权纠纷最早可以追溯到2004年8月。当时正值资本市场熊市,证券公司普遍不景气,广发证券2004年还出现了亏损。作为广发证券发起人股东的ST梅雁以每股1.2元的价格将持有的广发证券8.4%股权共计1.68亿股以2.01亿元价格转让给深圳吉富。 2004年12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深圳吉富由于持股资格审批等问题造成所持广发证券股权无法完成过户时,ST梅雁同意深圳吉富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2006年6月,深圳吉富以每股2元的价格将上述股权分别转让给湖北水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 ST梅雁的一位辩护律师称,深圳吉富的股东资格一直没有得到证监会审核,当时的协议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当时的股权转让无效。 深圳吉富内部人士则表示,时隔四年后,ST梅雁向深圳吉富提起诉讼,主要是看到国内资本市场逐步发展,十分后悔此前转让股权的决策。 天价律师费 今年6月20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ST梅雁的主张,法院认为双方转让股份的协议属真实意思表示,ST梅雁也早已收齐股份转让款,属于有效的合同。 ST梅雁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同时,ST梅雁再次更换了代理律师,终止与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的合作,转而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如ST梅雁的权益得到全部或部分保障,ST梅雁应按其实际取得的诉讼利益的30%支付律师费。 有分析人士预计,参照光大证券市值,广发证券上市后股价有望达到30元,1.68亿股股份的市值将高达50.4亿元,而若ST梅雁获胜并按照其承诺,给予律所的诉讼费用将高达15亿元,将创下国内诉讼代理费用记录。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