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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五粮液的诉讼条件暂不具备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15日 07:42 作者 陈荣;律师

 
  读者来信:2008年9月,我买进五粮液(000858)股票10000股。之后,虽然整个股票市场下跌,但我相信五粮液的经营业绩一直不错,所以始终持有。2009年9月24日,我从新闻媒体上获悉,证券监管部门初步认定五粮液存在违规行为并正在进行调查。五粮液停牌一周后复牌,股价下跌。请问:我是否可以向五粮液公司提出经济赔偿?上海 钟先生
  
  据媒体9月9日报道,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7月28日对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9月15日,五粮液董事长唐桥召开记者答疑会,对市场质疑作出正面回应,并且自掏腰包近45万元购入五粮液股票,以此表明对公司的信心,公司回落的股价也逐渐企稳。
  但据9月24日媒体报道:证监会经初步调查,发现五粮液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且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涉嫌违反《证券法》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了相应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信息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证券市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衡量标准。长期以来,信息披露问题始终是广大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也是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重点。作为大盘蓝筹股的五粮液市场形象一直较好并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如果五粮液上述行为经调查属实,则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且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和伤害,公司及有关高管人员应当对投资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对投资人针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所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规定了必须具备的前置条件,其中第五条规定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到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由于中国证监会对五粮液的调查仍在进行之中,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因此,笔者认为,投资者对五粮液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条件目前还不具备。我们将关注五粮液事态的发展,并将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一旦条件具备,即可启动法律程序。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证券监管与执法,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尤显重要。而投资者提高法律意识,依法主动维权同样重要。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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