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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发公开信呼吁受理“五粮液案”
来源 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13日 08:03 作者 潘隽

 

 

  四股民起诉五粮液年报不实已有9个月,对于案件在没有“行政处罚”前置条件下是否应该受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做出裁定。为了得到明确回复,四股民的代表律师周爱文昨天中午通过特快专递给四川高院院长邮寄了一封公开信,希望通过双方讨论,对本案是否还需要“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问题有个正确的法律结论,以便案件能够尽快、依法审理。

  上海律师:

  “行政处罚”不应作为前提

  “本人认为,本案不需要‘行政处罚’等前置条件。”在写给四川高院院长的公开信中,周爱文详细陈述了自己对股民诉五粮液民事赔偿案件是否需要“行政处罚”等前置条件的见解。

  周爱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本案明显不需要“行政处罚”等前置条件。

  周爱文还认为,2007年6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过去发布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与本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因此成都中院不应该拿2003年的司法解释来做裁定。

  周爱文告诉记者,这个案件阻力很大,用公开信的形式讨论可以起到很好的沟通效果,并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打击股市造假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目前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已经证实了四股民对五粮液年报造假的推断,希望高院早日审理这一案件,证明我们对五粮液涉嫌偷税至少约10.11亿元的判断也是对的。”周爱文表示,希望四川高院在10日内就本案以及上述法律问题给予回应,如果10日内尚未收到该院的回复,他将再次致电致函。成都中院:

  当事人可依法上诉

  “他们可以选择上诉。”昨天,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晨报采访时指出,当事人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以自己决定是否依法上诉。

  五粮液董事会秘书彭智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四股民对财报的算法肯定是有问题的,“他们仅仅凭主观臆测进行简单计算,没有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因此可以说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结果肯定是不可信的。”彭智辅表示,已经问过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部,他们说周律师的算法是行不通的,而且像五粮液这样的大型企业,是国家审计、税务机关重点关注对象,公司每年都要接受大量的审计和专项检查。因为公司没有错,所以公司也不担心这个问题。[事件回放]

  今年1月,股民封某、周某等四人因对五粮液公开披露的2006年、2007年年报信息存疑,委托周爱文律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五粮液年报虚报9.22亿元收入,要求五粮液及为年报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但未获成都中院受理。

  9月23日,证监会披露了五粮液的“三宗罪”:“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上诉股民遂以此为由,要求法院受理。有媒体猜测,五粮液案可能成为A股索赔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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