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25日 09:18 |
作者: |
张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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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见习记者 张欢 记者从杨兆全投资律师团了解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大唐电信虚假陈述”赔偿案头两批的一审判决结果。11名原告中有10名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1名原告仅获得300元人民币赔偿。 “大唐电信虚假陈述”赔偿案的核心的焦点问题是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该问题直接关系到对于股民所受损失计算以及符合条件的原告人数和赔偿的具体数目。 北京一中院则认定2005年11月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法院认为,大唐电信在2005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大唐电信公司在2005年11月8日披露因涉嫌虚假信息披露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对于投资者有较强的警示意义,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故大唐电信2005年11月8日公告的内容符合虚假陈述揭露要求。 杨兆全投资律师团表示,在宣判之前,已经有投资者表示,如果揭露日认定为2005年11月8日,将提起上诉。预计,其他被驳回的原告上诉的可能性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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