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北京商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25日 11:19 |
作者: |
郭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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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记者 郭莹)认为大唐电信虚报盈利造成自己购买股票产生严重亏损,股民徐正茂和魏兆莹将大唐电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和4万元。昨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1998年10月,大唐电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5年4月,大唐电信在公布的2004年年报中,虚增利润3718万元,并在该年报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2007年8月20日,证监会向大唐电信下发了《预处罚告知书》,并于2008年5月26日决定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
股民徐正茂1999年就开始买卖大唐电信股票。2005年大唐电信公布了上一年度的年报后,徐正茂更是大量买入了这只股票,损失近12万元。另一位股民魏兆莹也遭受近4万元的损失。
大唐电信方面认为,公司在2005年11月就将证监部门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的信息进行了披露,而且该立案调查行为也进行了公告,因此,立案调查之日,就是计算股民损失的日期。只有在立案调查日之前购买大唐电信股票,并在调查日之后仍持有该股票的股民,才能获得合理赔偿。他们认为徐正茂损失的计算方法缺乏证据,而股民魏兆莹购买大唐电信股票的时间是在证监部门立案调查其虚假陈述之后,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
“大唐电信在2005年11月的公告中,只是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却没有明确承认其虚增利润3718万元,因此,股民并不能在2005年11月就知道大唐电信有问题。”徐正茂反驳说,直到2007年8月20日,证监会对ST大唐做出处罚,他才知道大唐电信有虚增利润的行为。
考虑到大唐电信处于ST的状态,为了保证股民能够顺利获得赔偿,股民方的律师杨兆全向主审法官提出将大唐电信的大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追认为第二被告。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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